就业指导
关于薪酬与待遇的问题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04-21   浏览次数: 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同学们在求职的时候,应该与用人单位开诚布公地讨论、协商薪酬与待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山东今年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0元、1640元、1470元(分别比2016年提高100元、90元、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元、16.4元、14.7元(分别比2016年提高1元、0.9元、0.8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拟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其他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待遇,请参考各省、市政府发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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