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济宁医学院留学生成绩评定办法(试行)》、《济宁医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济宁医学院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14年7月1日
济 宁 医 学 院
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我校毕业生根据其所学专业分别授予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占2/3)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报省教育厅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院(系)负责人七至十一人组成。分委员会由院(系)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一人,主任应是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通过学士学位获得名单;
2.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审批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材料,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学士学位申请人和分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须超过委员总数的一半,方为有效。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章 学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济宁医学院校纪校规、品行端正、知识水平和学术造诣达到拟申请学位的要求者,可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言论或行为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三)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品行恶劣,经教育不改者;
(四)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六条 必须坚持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我校来华留学生本科生,凡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临床实习或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方可授予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一)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二)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临床实习、毕业论文、专业实习等各种毕业实践环节)没有成绩或成绩不及格者;
(三)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者。
第四章 其 它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证书,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严重违犯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撤销或复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
济宁医学院留学生成绩评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留学生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留学生成绩管理的科学性,使成绩能够更加全面、有效地反应留学生的全程学习质量和在校表现,参考同类院校相关制度,并充分考虑我院留学生教学特点,制定了《济宁医学院留学生成绩评定办法》(暂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济宁医学院留学生成绩由期末平均成绩、测验平均成绩和考勤成绩三部分组成,其中,期末平均成绩占总成绩的70%,测验平均成绩和考勤成绩各占15%,即:
总成绩=70%+15%+考勤成绩15%
二、每学期期末考试由各教研室负责命题和阅卷,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考试。试卷采用百分制计分。
三、各科教师应根据教学分工和所承担课时量,合理安排随堂考试,考察学生对所教授内容的掌握情况。原则上每完成16个理论课时至少安排一次测验,课时量不满16课时的,应在结束课时时安排测验。测验按百分制计分,由各任课教师负责命题、阅卷和随堂组织,应根据各学科特点采取简单有效的方式,原则上不占用过多课堂时间。各任课教师应将测验成绩及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四、每学期考勤成绩以百分制计算,由各班班长和学习委员负责上课考勤,每周将考勤结果上报留学生办公室。确有情况不能上课者,应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五、各位教师和同学应严肃考试和考勤纪律,保证留学生成绩评定的公开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济宁医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留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细 则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各类学籍的留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条 违反中国宪法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和法规,参与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1.经教育尚能改正,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经教育坚持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中国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包括被处管制、拘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
第五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1.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2.散布淫秽、色情内容,卖淫、嫖娼;
3.违反《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在校内进行传教或举行宗教聚会等活动。
有上述行为之一,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学生不得利用网络及其他媒体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1.煽动抗拒和破坏中国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3.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5.损害学校声誉;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者,尚不构成犯罪的,经批评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者,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学生不得从事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安全的活动,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视其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1.妨害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盗用IP地址者;
(2)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网站系统者。
(3)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
2.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进行人身攻击,中伤他人,损害他人的声誉者;
(2)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禁止的内容者。
4.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电子邮件或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偷窃、骗取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凡因偷窃、诈骗等被公安机关拘留者,无论情节轻重,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有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1.有意损坏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造成严重后果者,还要处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2.违反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造成损失者,除照章赔偿、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虚假证明、凶器者: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滋事,以各种方式侵犯他人权益):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者:
组织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互殴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
凡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三次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开除学籍;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提供虚假证明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并提供虚假证明者加重处分。
6.提供凶器者: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在打架过程中,持物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8.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物或威胁等其他不正当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当事人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9.凡肇事、打架斗殴者,要对受害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医药、医疗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用。
第十一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对于不按时就寝或迟归宿舍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于经常迟归、不归或喧闹等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学生公寓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公寓留宿者;在宿舍提供娼宿场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2.在饭厅、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划拳、哄闹、摔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3.扰乱学生公寓、课堂、校门、操场、会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5.私自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
6.在教室、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刻画、涂改或张贴内容不健康的文字或图片及影响美观者。
第十三条 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员工者:
1.有侮辱教职员工言行,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以暴力威胁教职员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在公寓管理、学校治安等各类工作中,对管理者无理纠缠、骂人、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不听劝告、无理纠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骂人或侮辱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1.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规定隔位就座者;
2.末按规定将书包、复习资料、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位置者;
3.自带空白草稿纸者;
4.开考后仍未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出现呼叫,影响考场秩序者(未查看呼叫信息);
5.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者;
6.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7.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
8.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第十五条除第八款外任何一种行为经警告无效再次重犯者;
2.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3.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
4.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第十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1.夹带与考试有关的书本、笔记、纸张等进行抄袭或伺机抄袭;
2.经监考人员警告和制止后,仍然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偷看)、传递纸条等行为;
3.擅自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有文字储存功能工具者;
4.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5.冒名顶替或传递、互换试卷,属严重作弊行为者;
6.无论何种原因,试卷或草稿纸转至他人手中,不主动向监考人员声明者。
第十八条 平时作业、论文、测验、考试中违犯考纪和作弊者:
1.平时作业、课程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违犯考试纪律或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3.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考试作弊及作弊协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请他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试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经调查核实,按作弊处理,其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九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以考试作弊论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为再作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多次违纪,屡教不改者;
3.在校内外违纪,损害学校声誉者;
4.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5.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1.取消该年度各种评奖资格;
2.受记过处分,经六个月以上时间考察,无明显改进者,不授予学位;
3.毕业前六个月受记过处分,不授予学位;
4.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在科技创新,文体竞赛,社会实践,维护社会公德和次序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可提前解除;无悔改表现或再次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留学生的处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管。学校在对外国留学生做处分以前,将听取外国留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1.违反本条例十四条至十九条者的处分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2.给予学生处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生处分决定书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4.外国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留学生教学与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留学生教学与管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
5.外国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外国留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外国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由济宁(日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注销外国留学生的居留证,限期回国。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济宁医学院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一、经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持有效签证在我校注册的留学生,可申请入住留学生公寓。
二、留学生入住留学生公寓,须认可并保证遵守本管理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住宿手续。
三、留学生入住留学生公寓,应在值班室交纳押金100元人民币,领取钥匙,并按公寓管理人员安排入住指定房间。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整房间。房间内设施如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公寓管理员解决。
四、留学生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一次性交清住宿费。拖欠住宿费者,每人每天交纳滞纳金人民币10元。
五、不得将所住房间私自转让或转租,不得在宿舍留宿他人过夜。公寓管理员拥有公寓管理权,有权勒令留宿者离开
六、保持宿舍内及宿舍楼内安静,生活秩序正常条理,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不得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对于经常迟归、不归或喧闹等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于多次劝阻无效者,公寓管理员有权没收其音响设备。对于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者,公寓管理员有权将案情上报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介入查处。
七、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宿舍内设备。如对房间内配置物品和楼内公共设施造成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如造成严重后果者,还要处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八、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楼内走廊不得放置杂物,不得饲养猫、狗等宠物。
九、注意用电安全。室内禁止使用电炉或电暖器等大功率电热设备,以防发生火灾,如有违反,将没收相应设备,并给予记过处分。学校提供一定额度的免费水电,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负。免费水电额度为水:7.5方/人/月,电:15度/人/月。
十、注意防火,不得在宿舍楼内存放和焚烧任何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因实习、回国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时,要切断室内所有电源。凡不遵守有关规定,酿成火灾,肇事者须赔偿一切损失,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注意用气安全,使用燃气灶台时注意通风,设备及管线发现异常应立刻停止使用并报告公寓管理员进行维修,修好之前严禁使用。
十二、各房间室内公共设施只供本房间留学生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挪用。
十三、保管好个人证件及贵重物品。大量现金应存入银行。离开房间时请随手关窗、锁门。凡因偷窃、诈骗等被公安机关拘留者,无论情节轻重,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未经请假不得在校外住宿,23:30之前须返回公寓,访客须在 23:30 之前离开留学生公寓,否则公寓管理员有权通知访客离开。
十五、服从公寓管理员的管理。因工作需要,公寓管理员有权进入留学生房间,留学生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
十六、留学生不得私自复制房间钥匙。退宿前应搬走所有个人物品,并确保房间整洁。退宿时应将宿舍钥匙归还,并结清各项费用。凡已失去我校留学生资格者,应在一周内搬离公寓,逾期学校有权处理室内遗留物品。
十七、留学生须认真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济宁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