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留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10-29浏览:410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14年4月1日    





济宁医学院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留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留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针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我校留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健全和完善管理规定,规范管理行为;将加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努力培养合格的国际型医学人才。

第四条  我校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留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留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留学生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校内组织的留学生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学校留学生奖学金;

(四)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遵守留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法律及学校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者,方获我校入学资格。

第八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护照、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规定对其复查。复查合格并缴清有关费用者,取得学籍并办理居留许可。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申请推迟入学,由学校审批后方可推迟入学。开学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内持留学生证、护照、居留证、学费缴费凭证等证明办理注册及居留延期手续。材料不齐者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由留学生本人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学籍,缓办学期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批准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交纳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标准以人民币计价,以人民币支付。新生费用在注册前缴纳,在校生所有费用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交齐。

未按学校要求缴清全部费用、购买人身保险、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和办理居留(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非校方原因中途退学的留学生,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当学期所交纳学费的70%;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可退还其当学期所交纳学费的50%;开学两周后申请退学者,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节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要求留学生在一定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通过相关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留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数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留学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毕业和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四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的所有课程及其他教学形式如毕业论文等均记学分。

第十五条  转入我校的留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在外校(含国外)修读的部分课程学分转为其所对应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

第三节  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习课程的考核,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业成绩,考核成绩及格者,方能取得学分。留学生学业成绩载入个人成绩档案。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成绩评分等级

(一)必修、选修课程考核的成绩,均以百分制计。

(二)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的成绩使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八条  留学生修习课程的学业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和考勤成绩按一定比例组成。平时成绩由任课老师根据留学生的课堂学习、测验成绩、课外作业、实验操作等决定,所占比例为15%;考勤成绩占15%;期末考试成绩占学业成绩的70%

第十九条  学习期间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实行补考、重修制。

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者,必须补考。第一次补考在新学期第一个月内完成,第二次补考在一学年后进行,补考考试可随下一年级上课班级进行。补考仍未通过者,则由留学生提出申请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视为零分。凡考试作弊者,按《济宁医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对所修习课程的考核成绩若有疑问,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期限为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超过申诉期,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节  转学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者;

(三)本科四年级(含)以上者;

(四)作退学处理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转学,需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留学生携带相关文件及材料办理转学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会同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疗、休养,中断学习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报留学生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需交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每次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复学手续

(一)复学的留学生需于复学前一学期期末前一个月递交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适当年级继续学业。

(二)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相当于中国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对申请复学的留学生在休学期间经学校审查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六节  学籍预警、降级和退学

第三十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学籍预警或降级:

(一)在一学年内,经过补考仍然不合格的课程门次达到所开设全部课程总数的30%(含)-50%(不含)者,予以学籍预警;

(二)在一学年内,经过补考仍然不合格的课程门次达到所开设全部课程总数的50%(含)以上者,予以降级;

在规定学制内,学籍预警最多不超过2次,降级只允许1次。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达到留级、降级规定,不服从留级、降级处理的;

(二)在校期间超过2次学籍预警或1次降级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四)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已按程序办理了休学手续者除外);

(五)未经学校同意,在校时间超过其学制二年者(含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时间等);

(六)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者;

(七)因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退学,经留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按照上述规定批准退学者,可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和成绩发给肄业证(学习不满一学年的留学生不发证书)。退学决定书送交留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达到下列要求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准予毕业,并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有正式学籍的留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和教学要求。

第三十四条  在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或未达到毕业条件者或在校期间受过两次(含)以上记过(含)以上处分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终止学习者作肄业处理,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者,不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三十六条  凡毕业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在结业后一星期内提出重修申请,经学校同意,缴纳重修费用,学校在其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安排其重修。重修不及格或结业后一星期内未提出重修申请者不再补行毕业手续。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为留学生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实习等都实行考勤。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而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论。

第三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等环节,或节假日结束后无故逾期返校,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十分钟以上一次者,按旷课一学时论。

第四十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和参加有关活动时,应事先请假。病假满三天及三天以上,需提供医生证明。留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须请事假时,由留学生本人到留学生管理部门说明请假理由并填写请假单,经核准后方可生效。凡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时,事后应主动办理补假手续,补假申诉理由不够准假条件时,以旷课论。

第四十一条  考勤工作采取由辅导员登记考勤和任课教师课堂点名相结合的方法,按月(于每月5日前)将情况通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凡无故缺勤者,均按旷课论。教务处、教学督导员、任课系部教师和领导均有抽查留学生考勤的责任和权力。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遵守学校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济宁医学院留学生奖励条例(试行)》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无视学校纪律,经常旷课或无故迟到、早退、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一年内如能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令其退学。因违反学校纪律不能继续学习者,应立即离校回国。视情节不同,按照《济宁医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和《济宁医学院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济宁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441日印发